核心提示:《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草案)是对《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》(GBl2523-90)和《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》(GBl2524-90)的修订,本次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:排放标准与方法标准的合并;进一步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;修改了标准限值和测量周期;补充了测量条件、测点位置和测量记录要求;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、背景噪声测量、测量结果评价和标准实施的内容。
一、项目基本情况
《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草案)是对《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》(GBl2523-90)和《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》(GBl2524-90)的修订。修订工作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、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、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开展。
二、标准修订的必要性
现行的《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》(GBl2523-90)和《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》(GBl2524-90)发布于1990年,该标准的实施对控制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排放、加强建筑施工环境噪声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。但是,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,施工工艺的不断改进,居民环境意识的增强,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管理与监测的需要,具体表现为:
1、施工机械有些已改进,如重力打桩已被各种形式的压桩取代,建筑物类型中高层楼房的比例增加,施工工艺发生变化等,噪声排放状况有所改变。原标准按施工阶段划分控制要求,在实际工作中不易判断。
2、对居民较敏感的高噪声阶段没有做出具体的限制。建筑施工噪声不同于其他噪声,多为间歇性噪声,现行标准未对间歇性的“突发噪声”做出明确规定,只监测8小时的等效声级数值与居民的实际感受差距较大。
3、采样时间较长,可操作性差。根据建筑施工的特点,非稳态高噪声值持续时间很短,测量方法中规定夜间施工噪声以测量8小时的等效声级作为评价量,监测时间很长,缺乏可操作性。
4、监测点位只在场界不能全面反映场界噪声排放状况。现行标准规定监测点位于场界,由于城市建筑结构发生改变,高层楼房建设量增加,仅在建筑施工场界监测,难以表征场界高空处的噪声排放情况,不能真实反映周围敏感点(噪声敏感建筑物)的污染程度。
三、标准修改的主要内容
本次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:排放标准与方法标准的合并;进一步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;修改了标准限值和测量周期;补充了测量条件、测点位置和测量记录要求;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、背景噪声测量、测量结果评价和标准实施的内容。